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《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》规定,未取得经营许可,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、汽车租赁经营活动最高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。
《条例》规定,从事客运经营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、汽车租赁经营的,应当依法取得许可,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,经营者应到车籍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,从事班车客运的应当办理客运标志牌。
违反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,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、出租汽车客运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、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,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,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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